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运审管发〔2025〕4号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省级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晋环发〔2025〕3号)的通知要求,我局从统筹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着手,科学评估县级审批部门和省级开发区环评承接能力,对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梳理,制定了《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并对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省级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权限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
(一)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见附件。
(二)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除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之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三)省级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省政府已批复的本开发区四至范围内除涉密项目外所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优化调整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严禁超越法定职权违规受理审批建设项目,严禁违反法定程序违规进行审批。
(二)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切实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调控作用,认真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积极实施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探索“容缺受理”、拓展环评“承诺制”、落实“打捆审批”“并联审批”等环境要素保障措施,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流程,高效服务项目建设。
(四)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对接完善审管衔接机制,实现审批信息即时推送、管理信息即时反馈的良性工作机制。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再受理本通知权限范围之外的项目。通知发布之前已受理未办结的,原则上应在2025年5月20日前办结。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均以此为准。
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5月8日
附件:
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
除生态环境部、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和绝密项目外,本市辖区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他涉密项目和以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批。
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畜牧业:全部。
2.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除新增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
3.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陆地石油开采:全部。
陆地天然气开采:除年产5亿立方米及以上区块开发项目。
4.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除新增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新建、扩建铁矿采选项目。
5.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除稀土及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采选项目。
6.非金属矿采选业:全部。
7.农副食品加工业:全部。
8.食品制造业:全部。
9.酒、饮料制造业:全部。
10.纺织业:全部。
11.纺织服装、服饰业:全部。
12.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全部。
13.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全部。
14.家具制造业:全部。
15.造纸和纸制品业:全部。
16.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全部。
17.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全部。
18.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除煤化工(含焦炉煤气、煤焦油综合利用,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除炼油项目;除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19.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除全部乙烯项目;除新建对二甲苯项目、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除全部铬盐;除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除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
20.医药制造业:全部。
21.化学纤维制造业:全部。
22.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全部。
23.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除水泥熟料(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除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不含电熔窑)。
24.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短流程炼钢;铁合金冶炼;钢压延加工项目。
25.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除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26.金属制品业:全部。
27.通用设备制造业:全部。
28.专用设备制造业:全部。
29.汽车制造业:全部。
30.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全部。
31.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全部。
32.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全部。
33.仪器仪表制造业:全部。
34.其他制造业:全部。
35.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全部。
36.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全部。
37.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除新建、改建、扩建燃煤电站(含热电)项目(含燃煤掺烧废弃物)。
水力发电:除装机5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以及5万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除装机30万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生物质能发电:全部。
陆上风力发电:除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全部。
38.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全部。
39.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全部。
40.研究和试验发展:全部。
41.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除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除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自建)危险废物焚烧或填埋处置项目。
42.公共设施管理业:全部。
43.卫生:全部。
44.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全部。
45.水利:除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除新建引调水工程项目。
46.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
除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除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
47.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全部。
二、位于省政府已批复的省级开发区四至范围之外,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1.煤炭洗选项目。
2.无机盐制造(2613)、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9)、涂料制造(2641)、专项化学用品制造(2662)、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7)等。
3.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
5.核与辐射项目。
来源: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